CO129-441 - Governor Sir May - 1917 [1-3] — Page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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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任賠償倘兩醫生意見不同則將此項問題送至工人所在地之法庭裁决之 此項工人之船費及食用皆由僱主擔負

第十條 如在合同之時期内工人身故其家屬應得之賠償金如下

(甲)如在合同簽字六個月內工人非因受傷身故者其賠償金爲法幣壹百叁拾伍佛郎

‘乙)如在合同簽字六個月後至今同期滿時而身故者其賠償金爲法幣貳白柒拾佛 如係工人回國時沿途死於非命者其賠償金亦同如起程時沿途因海戰事遇險死於非 命則上人家屬得有本條項之賠償金其數爲法幣壹伯叁拾伍佛耶但係在合同照常 期滿回國時沿途不因非命身故者即無賠償金

第十一條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法國頒行之作工致傷法律對於中國工人適用 之但法國現行法律對於外國工人在法國因傷身故者苟其家廳不居住在法國境内不 得給與何種賠償金現雙方因此特行協定如工人係因傷身故者仍按照本合同第十條 辦理即係如在合同簽字六個月內因傷身故其賠償金爲法幣一百三十五佛那如係在 合同簽字六個月後至合同期滿者則其賠償金爲法幣二百七十佛耶

第十二條 工人身故後其埋葬應照地方普通習慣辦理此項埋葬費由僱主擔負

陶履德君或其受權人將工人身故事報知中國領事

第十三條 工人在居留法國時期內當享有法國法律對於一切國民所保證之自由權並 最要之信教自由權在工人方面亦應遵守法國法律

僱主應註視工人不致受其他工人種種設法之惡待

第十四條 將在法京巴黎飛三義路第一百零叫號 (1)4 Avenue de Versailles, Paris) 設一事務所爲辦理中國工人各項事務之總機關

事務所擔任傳遞工人來往書信

其法在中國所有工人家属等寄給工人之書信由惠民公司代收寄由該事務所轉遞收 信人易之該事務所將中國工人寄其家属之書信寄由惠民公司轉遞收信人

第十五條 在此傭工合同時期內工人不能直接經營何種商業如工人向來安置在壹處 作工者禁止其遷徙以另圖別主

如因有別故僱主不能繼續僱用此項工人應由陶履德君按照合同所定各節爲該工人 另圌別處作工之地

第十六條 工人在工廠或 廠或船廠A 內作工有偷懶不遵命令不受約束行爲不正及接連不守 章程各情常由陶履德君或其受權人及僱主商定幷報中國領事後即行開除

此項工人開除後即由最近開行船隻遺回中國如遣回之工人係在合同期第一年内則 惠民公司除可逕向工人追繳外應擔負一部分之路費其數爲法幣三百佛郎

第十七條 同一手藝之工人每聚合二十五人爲一班派工頭一人管領之

工頭所領之工資及糧食衣服等與工人所領教相等但彼每帶領「人作工一日得多領 法幣二生丁半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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